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78號
聲 請 人 高德瑞
代 理 人 陳女紅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7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筱祺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27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-MX-0408117-8 1 5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-EX-0460068-8 1 6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-EX-0689843-8 1 3 00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-FX-0744054-7 1 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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