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237號
TPDV,114,除,237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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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37號
聲 請 人 陳丞全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3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
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
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 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
利期間,因原末日即民國114年1月1日適逢假日,順延至同
年1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曾育祺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  月  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均附表: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2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97042 1 500 002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710822 1 137 003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1393174 1 6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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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