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111號
TPDV,114,除,111,20250321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11號
聲 請 人 胡煥榮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8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曾育祺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  月  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均附表: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3169-1 1 238 002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8230-5 1 86 003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12398-8 1 66 004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5865-8 1 69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