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11號
聲 請 人 胡煥榮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8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3169-1 1 238 002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8230-5 1 86 003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12398-8 1 66 004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5865-8 1 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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