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745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
彭若鈞律師
被 告 鄭康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
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零伍佰伍拾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花旗銀行)與
原告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,共同申請於民國112年8
月12日將花旗銀行在臺之消費金融業務及相關資產與負債(
含營業部、44家分行)分割予原告,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
理委員會於111年12月22日以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1號函
核准在案(本院卷第181至182頁參照),是花旗銀行分割予
原告部分之權利義務關係,自應由原告概括承受,併予敘明
。
二、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
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
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依星展(台灣)銀行信用卡會
員約定條款第29條、花旗(台灣)銀行卡友滿福貸個人信用
貸款約定書第23條之約定,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
院,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,核與首揭規定,尚無不合
,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
三、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
各款所列情形,應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(一)被告於107年3月6日向原告申請VISA信用卡使用(正卡卡
號:000000000000000000),依約被告得持系爭信用卡於
特約商店簽帳消費,惟依星展(台灣)銀行信用卡會員約
定條款第15條、第16條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
告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如逾期清
償則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。詎被告於嗣後未依約清償,依
兩造間星展(台灣)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
定,被告上開所有信用卡消費帳款均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
全部到期;截至113年12月20日轉入催收期日為止累計消
費記帳尚餘新臺幣(下同)168,126元(包括消費款155,9
36元、前未受償之利息11,290元、逾期違約金900元)及
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給付。
(二)被告復於107年11月5日向原告申請(星享貸/滿福貸)個
人信用貸款(帳務編號:0000-0000-0000-0000),並約
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應自到期日
起算至清償日止,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各依借款利率計
算遲延利息。詎被告於嗣後未依約如期繳款,依兩造間花
旗(台灣)銀行卡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之
約定,被告上開所有個人信貸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
全部到期;截至113年10月18日轉入催收期日為止累計尚
積欠622,427元(包括本金606,676元、前未受償之利息14
,851元、逾期違約金900元)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
清償。
(三)為此,原告爰依消費借貸暨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
起本訴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星展(台灣)銀行信用 卡會員約定條款暨VISA信用卡申請書、債權計算明細表暨信 用卡帳單彙總表、最近12期信用卡帳單暨交易明細、電腦帳 務資料;花旗(台灣)銀行卡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暨申請書、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/調整申請書、債權計算明 細表暨信用貸款(滿福貸)-月結單彙總表、最近12期信用 貸款帳單暨交易明細、電腦帳務資料等件為證,核屬相符;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另 自104年9月1日起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 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%,銀行法 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,是原告就VISA信用卡消費款部分
,請求如附表編號1所示時日起計算之利息未逾年利率15%, 自無不合,併予敘明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暨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附表:
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年 息 利息之計算 (民國) 備 註 1 VISA信用卡 消費款 168,126元 155,936元 14.99% 自113年12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 正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00 2 滿福貸個人 信用貸款 622,427元 606,676元 5.99% 自113年10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 帳務編號 0000-0000-0000-0000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790,55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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