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委任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735號
TPDV,114,訴,735,2025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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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735號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金酋長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育安
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萬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
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委任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 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為民
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,該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
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109年台
抗字第793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委任原告進行人力派遣,惟未給付足
額報酬等情,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;被告
則以其就上開合約已溢付報酬為由,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
提起反訴。查依被告提出之人力派遣合約第15條記載「甲乙
雙方如因本合約發生爭議時,應先行會談協商解決之道;雙
方歧見經協商仍無法排除時,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
一審管轄法院」等語(本院卷第69頁),兩造已合意以臺灣
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爰依前揭規定,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慧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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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酋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酋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