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01號
原 告 李慧曦 送達處所:臺北市南海○○○000○○ ○
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;書狀不
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原告之
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民事訴
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提出「義務告發暨追加被告北院匡偉、梁孟迪、張
詠惠、張庭嘉、蔡庭復、何若薇、鄭佾瑩、張庭嘉、許純芳
、林春玲、許柏彥、鄭祖川、蔡庭復暨撤銷與廢棄112年度
補字第266號113.11.25.及歷次錯裁聲請書」,惟原告並未
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其
起訴不合程式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逾期
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