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966號
TPDV,114,訴,1966,2025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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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966號
原 告 株式会社KONNEKT INTERNATIONAL


法定代理人 由羽弘明
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律師
被 告 優勢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戴侑恩
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
詹閎任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
7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
利息。查原告於114年2月3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
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3.24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(114年2月13日起
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2日止,共計350日),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3萬8,054元【計算式:美金7萬元×
33.24×(1+5%×350/366)=243萬8,054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
萬48元,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2萬8,644元,應補繳1,404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芳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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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優勢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