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690號
原 告 葉美珠
被 告 林德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次按,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
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
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
正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
按。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
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稽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
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併
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