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50號
TPDV,114,補,750,2025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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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50號
原 告 德盛冷凍空調材料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昌毓
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40萬1,07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,7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方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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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德盛冷凍空調材料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