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09號
TPDV,114,補,709,2025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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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09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江宗恆律師(即曾婉
青之遺產管理人)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
度重訴字第517號裁定移送前來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,374萬76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1,000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萬5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斐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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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