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667號
TPDV,114,補,667,2025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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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67號
原 告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

被 告 詹雅淇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23,094元(含加
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290元,扣
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1,79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
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宜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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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