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46號
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
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
林煜騰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作戰指揮部間請求發還保固保證金等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萬60
80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作戰指揮部間請求發還保固保證金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億2539萬03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
法定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2539萬0378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0萬608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定相當期間命
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繳納,即依法駁 回其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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