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631號
TPDV,114,補,631,2025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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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31號
原 告 蔡杰修
訴訟代理人 翁伊吟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瓊玉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9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宜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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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