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605號
TPDV,114,補,605,2025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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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05號
原 告 群創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以山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虹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沈世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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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群創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虹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