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562號
TPDV,114,補,562,2025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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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62號
原 告 彥豪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魏詩
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
梁均合律師
被 告 江佳穎
訴訟代理人 柯漢廷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8萬3,6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6,3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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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彥豪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