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547號
TPDV,114,補,547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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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47號
原 告 李貴珍

訴訟代理人 賴秉庸

上列原告與被告酆邰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
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453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
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算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,000元,
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87,5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江慧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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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