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531號
TPDV,114,補,531,2025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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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31號
原 告 王柏堯
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店市映水堂社區管理
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萬79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
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陳芮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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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