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524號
TPDV,114,補,524,2025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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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24號
原 告 張彤羚
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劉怡萱核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80,00
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692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11,1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林宜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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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