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23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被 告 賴緯豪(原名賴韋廷)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下稱新
北地院)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並經新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9,39
9元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55,604元,共計545,004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,95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5,4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