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06號
原 告 林欣慧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格洲、林佳蓉、林欣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
幣陸萬參仟玖佰元(計算公式如附件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壹仟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附件:
兩造共有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建物課稅現值為新臺
幣(下同)12萬7,800元,原告持分為2分之1,因請求分割共有
物所受利益為6萬3,900元(12萬7,800元×1/2=6萬3,900元)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