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權利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452號
TPDV,114,補,452,2025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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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452號
原 告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
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展賢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0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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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