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92號
TPDV,114,補,292,2025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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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92號
原 告 宇均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明坤


被 告 聯邦第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何采容
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0,00
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05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元外,尚應補繳6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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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第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宇均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