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劉文斌
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賴森林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陳彥孝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蘇容華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王姍姍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劉文斌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,
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9號裁定免責確定,爰依
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
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9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,堪信為
實。是以,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,並據此向本院
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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