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清算復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4年度,22號
TPDV,114,消債聲,22,2025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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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劉文斌
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
代 理 人 賴森林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
代 理 人 陳彥孝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
代 理 人 蘇容華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王姍姍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劉文斌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,
 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9號裁定免責確定,爰依
 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
 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9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,堪信為
  實。是以,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,並據此向本院
  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薇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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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