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章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4年度,37號
TPDV,114,法,37,2025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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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法字第37號
聲 請 人 宋楚瑜即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展教育
基金會之董事長



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展教育基金會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展教育基
金會捐助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展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
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
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變更其組織。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
究發展教育基金會董事長,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教育部民國
90年11月30日台(90)社(四)字第90166739號函設立許可有案
,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13年10月3日核准發給113證他字第0
01525號法人登記證書(本院卷第31頁)。因業務需要修改
捐助章程部分條文,並提請113年12月27日第八屆第二次董
事會會議決議通過,復經教育部以114年2月13日臺教社(三)
字第1140006437號函同意,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
研究發展教育基金會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,而依法請
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。
三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
展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,核與民
法、財團法人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均無牴觸,
本件聲請人聲請聲請變更章程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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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