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繼承登記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調字,114年度,71號
TPDV,114,家調,71,202503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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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調字第71號
原 告 馮毅仁
上列原告與被告馮毅賓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
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(下同)56,394元(計算方式如附表)
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部分,不
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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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