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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調字,114年度,37號
TPDV,114,家調,37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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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調字第37號
聲 請 人 柯荻麟



柯湧勝
共 同
代 理 人
(法扶律師) 李宏文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
,聲請退還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調解成立者,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,聲
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,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項固有
明文。惟此項規定係為鼓勵當事人於調解程序解決紛爭,減
輕訟累,並減省法院勞費。
二、然本件聲請人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否認推定生父
事件,僅係於114年3月25日合意程序上聲請由調解股法官逕
予裁定,仍係由法院審查及以裁判終結之,與上開因調解成
立而減輕訟累之情形不同,不符合聲請退還裁判費之規定。
從而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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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