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調字第114號
原 告 董愷文(Calvin Tung)
訴訟代理人 謝勸
張玉威
上列原告與被告董愷倩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
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(下同)5,421元(計算方式如附
表)。
二、請補正本件分割標的不動產已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登
記謄本到院,以符合分割遺產之程序要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
訴訟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