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正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4年度,15號
TPDV,114,家補,15,2025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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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15號
原 告 馬智群
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源豐間補正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
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(下同)16,827元。
二、請具狀敘明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即請求權基礎為何?
三、請儘速補正,待補正後,方會進行後續程序。     
四、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,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
,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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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