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謝晨謠
相 對 人
即 債務人 鄭秋香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撤銷假扣押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所為106年度家全字第1號裁定撤銷
。
二、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30
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,經本
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以106年度家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假扣
押在案。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裁定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 官 黃郁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