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執事聲字,114年度,104號
TPDV,114,執事聲,104,202503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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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04號
抗 告 人 陳沁渝陳沁怡


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嘉靜等間因本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04號
清償債務與清償借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
4年2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500
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
院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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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