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繼承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繼字,114年度,4號
TPDV,114,司聲繼,4,2025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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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繼字第4號
聲 請 人 薛平姬

非訟代理人 葉子瑋
送達處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0 樓
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關於其他繼承事件之管轄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
地法院管轄。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
轄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7 款、第
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李端祥住所地為臺北市大同區,
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,依上開規定,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管轄。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應依職權將本件
移送該管轄法院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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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