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費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4年度,4439號
TPDV,104,訴,4439,201708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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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4439號
原   告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宏揚
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
被   告 潤智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瓊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
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及理由欄中關於「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伍仟柒佰貳拾柒元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伍仟貳佰貳拾柒元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賴靖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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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潤智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