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226號
TPDV,114,司聲,226,2025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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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226號
聲 請 人 喝彩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蘇慶俊
代 理 人 趙立偉律師
相 對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
額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伍拾
陸元整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前經本院108年
度訴字第4032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01號、最高
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3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
字第93號、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10號裁判確定,其
中第一、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,均由相
  對人負擔,合先敘明。
二、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二、三審裁判費新臺幣(
  下同)8萬7,778元、8萬7,778元,合計17萬5,556元,並依
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
 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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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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