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218號
聲 請 人 國際維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信福
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間
假處分事件,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23號民事裁定
,曾供擔保新臺幣249,900元為擔保金,並以臺灣桃園地方
法院(下稱桃園地院)111年度存字第5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
。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,業經雙方達成調解(
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移調字第295號),相對人同意聲請
人取回上開提存物,並聲明對提存物之權利不予保留,為此
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,並提出調解筆錄、提存書、執行命令
及民事裁定影本等為證。
二、按假執行、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,其本案訴訟經和
解或調解成立,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
權利聲明不予保留,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
物。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既主張
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本案訴訟業經調解成立,相對人對提存物
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,應由聲請人逕向桃園地院提存所聲請
返還提存物。本件聲請,核無必要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