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170號
TPDV,114,司聲,170,2025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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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70號
聲 請 人 夏舒宸


相 對 人 卓康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伍拾參元
整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前經本院110年度訴
字第4542號判決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」;聲請人不服提起
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76號判決「第一、
  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」,全案確定,合先敘明。
二、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、二審裁判費新臺幣(
  下同)1萬6,048元、2,325元,及複丈費9,780元,合計2萬8
,153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
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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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