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154號
聲 請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
法定代理人 林志謙
相 對 人 林麗蓉
高郁傑
高筠婷
高郁菁
高鈺婷
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,陳報遺產清冊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,
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高耀東之債權人,被
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月4日死亡,相對人為其繼承人,迄未
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,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。
三、查相對人林麗蓉係被繼承人高耀東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
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之配偶;相對人高郁傑、
高筠婷、高郁菁、高鈺婷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,均為其繼承
人,被繼承人於111年1月4日死亡等情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
相對人戶籍謄本、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等在卷可稽。而聲請人
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,亦有本院債權憑證影本附卷可參。是
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,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
提出遺產清冊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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