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7131號
TPDV,114,司票,7131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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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131號
聲 請 人 楊長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蓮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本票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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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