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6547號
TPDV,114,司票,6547,2025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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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6547號
聲 請 人 龔彥名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堯淵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(請以特定年、月、日示之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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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