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6501號
TPDV,114,司票,6501,2025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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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6501號
聲 請 人 黃耀麟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駿、張傑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2年11月8日,早
於本票發票日(113年5月8日),應重新陳明正確之提示日即
利息起算日(以特定年、月、日表示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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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