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501號聲 請 人 黃耀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駿、張傑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2年11月8日,早 於本票發票日(113年5月8日),應重新陳明正確之提示日即 利息起算日(以特定年、月、日表示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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