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6493號
TPDV,114,司票,6493,20250320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6493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非訟代理人 王怡仁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勝石材企業有限公司邱勝美杜銘輝
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臺勝石材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
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勝石材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