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4623號
TPDV,114,司票,4623,2025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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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4623號
聲 請 人 吳浩威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嚴立煌間聲請本票
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,請補繳聲請費。
二、查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嚴立煌業於民
國113年12月30日死亡。請提出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
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,若有新任法定代理人,並提
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,請具
狀更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所有「董事」,並提出所有「
董事」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
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若無「董事」,則有選任特別代理人
之必要,聲請人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,併陳報適當人
選供本院審酌選任,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。或考量是否
有對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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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