簿冊保管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司字,114年度,159號
TPDV,114,司司,159,2025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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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司字第159號
聲 請 人 黃玉觀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灣分公司之清算人



代 理 人 李念祖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
司台灣分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指定吳孟達會計師為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
公司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,
保存十年,其保存人,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
定之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灣分公司業於112年3月24日清算完結,且已繳納稅額、無滯
欠稅捐,並已造具資產負債表、綜合損益表、清算期間收支
表、財產目錄、剩餘財產分配表、董事會承認證明,並經財
政部臺北國稅局清算核定清算稅額,向本院聲報在案,茲英
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派吳孟
達會計師為簿冊文件保存人。為此聲請指定吳孟達會計師擔
任簿冊文件保存人,業據提出總公司董事會決議、簿冊及文
件保存清冊等件影本及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為證。
三、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4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
卷宗審認結果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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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