簿冊保管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司字,114年度,132號
TPDV,114,司司,132,2025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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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司字第132號
聲 請 人 五十嵐耕平凌凱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凌凱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
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指定徐惠珠凌凱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凌凱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

  理 由
一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,
保存10年。其保存人,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
定之。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凌凱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,
並經單一法人股東指派徐惠珠為簿冊保存人,為此聲請指定
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,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、身分
證、保存人同意書、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等件為證,並經本
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20號卷宗審核,尚無不合
,應予准許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3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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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凌凱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