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389號
聲 請 人 許嘉宏(即許鄭靜吟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(內容不得塗改,股票總股
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)。
二、請提出被繼承人長子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全體繼承人(含聲請人)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
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