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304號
聲 請 人 徐延琳(即李穗茜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人未蓋用印章,請重新
提出記載完整之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
(內容不得塗改,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)
。
二、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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