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303號
TPDV,114,司催,303,202503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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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303號
聲 請 人 劉宇展(即劉肇欽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,應以
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,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(
如有多位聲請人可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);如遺產分割
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,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(
內容不得塗改,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)。
二、請陳報完整基金名稱。
三、請提出全體繼承人(含聲請人)「最新」之戶籍謄本正本(
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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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