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303號
聲 請 人 劉宇展(即劉肇欽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遺產(受益憑證)是否已分割?如已分割,請提出遺產分割
協議書正本(內容不得塗改,受益憑證總單位數不得少於掛
失函總單位數);如未分割,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
人(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)。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,
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。
二、請陳報完整基金名稱。
三、請提出全體繼承人(含聲請人)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
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