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14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
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最新變
更事項登記表正本(內容需有法定代理人護照號碼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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