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4030號
TPDV,114,司促,4030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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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03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吳華金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川裕、孫筱苓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劉川裕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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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