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969號
TPDV,114,司促,3969,2025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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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周良慶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進軒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
費新臺幣50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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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